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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交易中如何让电子数据可“作证”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4-19 22:22:19 点击量:

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讯:【法律知识】民事交易中如何让电子数据可“作证”
 
当前,民事交易主体为了获取商业机会以及快速实现盈利,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电子邮箱、QQ、微信等网络实时通信工具进行磋商以及使用网络在线支付方式进行金额结算。但这种交易模式因电子邮箱、QQ、微信等通信记录的可修改性、可更新性、域名或IP地址登记与交易双方不符等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因此,越秀法院陈永华法官表示,在使用网络通信工具进行交易以及在线支付结算时,应做好通信记录(即电子数据)的固定和保全工作。
 
第一、如何固定和保全电子数据。对于留存在移动终端如手机、计算机的邮箱、微信、QQ聊天等工具内的交易信息,在交易没有完成或结算清楚前,不要轻易删除交易往来的通信记录和谈判内容,更要保管好款项的支付凭证。如果需要长时间保存的电子数据,则建议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可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即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陆相关互联网页、邮箱、QQ、微信等通信工具,把里面的通信内容进行复制留存,并刻录在光盘上进行固定保全,并出具公证文书交由申请人收执。当发生纠纷时,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关于公证保全电子数据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可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的通信记录是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且证明效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第三、关于网络域名的确定。当事人可以登录国家工信部官方网站进行域名备案查询,以确定交易相对方的域名备案登记信息。
 
民事诉讼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官也是通过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所以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全对查明整个案件事实尤为重要,也是防范风险和化解矛盾的重要措施之一。做好电子数据的固定和保全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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