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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起纠纷,联动调处化干戈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3-31 21:43:44 点击量:

意外死亡起纠纷,联动调处化干戈
                                    ——新化县维山乡调委会成功调处一起非正常死亡纠纷
2015年8月17日,在新化县维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新化安监局、新化车站派出所、新化车站和维山乡综治办、维山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和死者做在村委会联动联调,及时化解了一起因列车刮倒行人引发的非正常死亡纠纷。
2015年8月11日6时26分左右,在新化站-冷水江西站间K1320+360米处,维山乡青树村八组村民吴某从栅栏开口处进入铁路线路上通行,被运行的列车车箱刮倒。事故发生后,新化县安监局、新化车站派出所、新化车站组成了调查处理组,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确认死亡。死者家属赶到现场,情绪十分激动,难以沟通处理,随时都会发生激化事件。调查处理组立即向维山乡党委政府通报情况。
维山乡当即组成调解工作小组,由该乡党委委员任组长,乡综治办、司法所、青树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立即赶往事发现场,与事故调查处理组人员碰头,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调处。由维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工作,按照先处理事故现场、安葬死者、明晰事故责任、分头调解的工作思路,明确派出所负责现场秩序的维稳,事故调查处理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全面的勘察核实,综治办、司法所、村委会分头做死者家属工作,疏导死者家属思想情绪,引导他们运尸回乡、先行安葬。通过有步骤、有条理、有分工的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事故现场得到了及时的处理,死者被运回乡进行了安葬。
2015年8月17日,维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新化车站与死者亲属进行调处。首先,明晰双方责任。由事故处理组对事故的责任进行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第32条的规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因违章从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造成自身死亡,死者本人负主要责任,铁路部门负次要责任。由于前期工作到位,死者家属没有再出现过激行为。紧接着,由调解人员提出调解方案,在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促使双方达成了一次性处理意见,一起可能发生影响列车运行的不稳定事件得到了妥善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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