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价格鉴定 > 正文

杨向群 | 价格鉴证沉钩 (2)价格鉴证师制度顶层

作者:杨向群 来源:转载:面向群众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08-09 17:02:24 点击量:

    [文前说明:价格鉴证师是我国经济鉴证行业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估计全国有一万五千人左右。本文主要讲一下上世纪九十年代价格鉴证师制度顶层设计者的初心。包括建立价格鉴证师制度的社会背景,建立价格鉴证师制度的过程、价格鉴证师名称的来历、建立价格鉴证师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当初价格鉴证师的业务范围等等。]

   价格鉴证师是我国经济鉴证行业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估计全国有一万五千人左右。本文主要讲一下上世纪九十年代价格鉴证师制度顶层设计者的初心。包括建立价格鉴证师制度的社会背景,建立价格鉴证师制度的过程、价格鉴证师名称的来历、建立价格鉴证师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当初价格鉴证师的业务范围等等。
     价格鉴证师制度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建立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我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变化和改革,价格鉴证师的管理方式、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近些年来,社会上一些行业组织、单位和个人,有意无意的宣传价格鉴证师取消了,给价格鉴证行业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同时给价格鉴证行业内部也造成一定的模糊和混乱。价格鉴证师究竟是干啥的?当年建立价格鉴证师制度的设计者们初心是什么?我作为当年建立这项制度的直接参与者和主要操盘手,在这里和大家谈谈当年建立价格鉴证师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建立价格鉴证师制度的社会背景
1、价格评估行业的起步与发展
     1978年12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拉开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我国按照苏联模式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进行市场化改革,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资产拍卖、转让、抵押、担保、租赁、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企业破产、清算,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情形,价格评估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也应运而生,同时也产生了各类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是我国价格评估行业发展最快的时代。
2、价格评估行业“九龙治水”
      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成立了大批的以价格评估为主要业务的中介机构。如财政部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建设部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价格部门的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专利部门的专利评估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的商标评估机构,商务管理部门的二手车价格评估机构,保险管理部门的保险理赔评估机构,人民银行的贷款抵押价格评估机构等等。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发展到近20万人。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价格评估市场出现“九龙治水”乱象。价格评估队伍更是良莠不齐,滥竽充数的大有人在。这一乱象引起了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解决国有资产通过价格评估流失问题,国务院1991年发布第91号令,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予的“管理指导各类中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鉴证工作”职能,于1996年11月18日和1996年11月19日制定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4号)、《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5号)和《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计办【1996】1570号)。同一时期,财政部、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专利局、原国家工商管理局都制定了相关文件,对价格评估行业进行管理。
3、价格评估行业乱象
      随着我国评估行业的飞速发展,评估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不好的现象。从宏观层面上看,由于评估法制不健全,存在“九龙治水”,多头管理、乱管、乱办、乱执业、乱收费问题。(《评估法》出台后,这一乱象仍然存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自己的职能,为自己所管的评估机构揽业务,搞垄断。从微观上看,就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水平不高,甚至为了经济利益出错误或虚假报告,给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如把国有资产低评,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把贷款抵押标的高评,骗取国家贷款。在第一次中央财经大学主办的“评估论坛”上,公安部一位处长说:近几年来由公安部亲自办理或督办的重大经济诈骗案件,绝大部分与资产评估有关。就是把嫌疑人的资产价格评出高于市场真实价值几倍的数额,用于银行贷款。钱到手以后,嫌疑人就跑路,或低评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4、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市场准入
      鉴于以上乱象,国家除了对行业和机构进行规范外,同时加大了对价格评估人员的管理。当时的国家人事部要求价格评估行业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纳入国家执业资格管理范围,实行市场准入管理。1995年3月22日,建设部和人事部以建房【1995】147号,印发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995年5月10日,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人职发【1995】54号,印发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从此,房地产估价师和资产评估师纳入了国家执业资格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5、价格鉴证行业的政策体系框架
      价格鉴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一直是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改革开放前,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中没有价格评估业务发生。但有很多涉及到民事、刑事案件的物品,存在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情形,是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而这样一项重要工作都是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的。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国家定价的商品逐步放开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同时,社会经济领域和司法领域需要价格服务的工作与日俱增。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在上世纪80年代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纷纷成立价格事务所,专门从事价格评估、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咨询等价格事务工作。90年代初(大概是1990年),原国家物价局成立了中国价格信息中心价格事务所,与国家物价局信息中心咨询处合署办公。199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以法发【1994】9号文,发出《关于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1996年8月19日,国家计委以计办【1996】1570号文,印发了《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6】2654号文和计价费【1996】2655号文,分别印发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计办【1997】808号文,印发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9月16日,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7】1662号文,印发了《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1998年5月4日,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8】776号文,印发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5月5日,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8】775号文,印发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1998年5月27日,国家计委以【1998】952号文,印发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至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评估和价格鉴定管理的政策体系框架基本完成。
   6、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社会价格(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
       2000年以前,作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国家计委,依据国家编委批准“管理、指导各类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鉴证工作”的职能,在价格评估鉴证管理上,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全社会各类价格评估行业进行管理,包括房地产、土地、国有资产、二手车、保险公估等。二是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从事的价格鉴定、价格评估、价格认证、价格咨询等业务活动进行直接管理、指导。从社会层面上看,国家计委下发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从宏观和机构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管理。同时还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由其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联合确认,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要送物价部门备案。1994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以计价格【1994】2017号文,联合下发《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1995年,原国家计委、建设部以计价格【1995】971号文,联合下发《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其中第五条规定:“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1996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计价费【1996】1617号文,联合下发《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和《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表》(副本)抄送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二、建立价格鉴证师制度的过程
1、价格鉴证机构的职能
      价格事务工作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全国各地相继开展。经过十年的发展,到1996年底,全国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已达2500多家,从业人员有12000多人,完成价格鉴定评估达368亿元。其业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接受行政、司法机关等委托,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扣押、追缴、罚没物,纠纷财物等涉案物品价格的鉴证;二是接受生产经营者和社会组织等委托,对各类商品与服务价格进行评估和认证;三是为生产经营者、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有关价格政策和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定价决策服务等咨询;四是协助政府做好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如成本调研评价、调定价前可行性研究、协助调查价格违法行为,为涉纪检案件价格认定提供技术支持等等。
2、价格鉴证人员市场准入的提出
      在人员管理方面,原国家计委虽然于1997年9月16日印发了《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和1998年5月27日印发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两个文件,但仍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特别是资产评估师和房地产估价师已经原国家人事部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共同纳入市场准入管理。全国价格鉴证人员市场准入管理一事纳入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根据全国价格事务形势发展的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成为当时全国鉴证工作最重要的环节。这样有利于提高价格鉴证执业人员的素质,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价格鉴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有利于从制度上确立价格鉴证的地位,促进价格鉴证工作正常秩序的建立。因此,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呼吁原国家计委会同原国家人事部,尽快将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畴,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3、价格鉴证师制度建立的过程
       1996年4月,原国家计委召开了全国首次价格事务工作会议。会上,参会代表们纷纷向大会提出了价格鉴证人员的市场准入问题。时任国家计委收费司副司长张化中同志就规范价格鉴证评估人员资格管理提出了自己的意见。1997年3月,在广西北海召开的全国第一次全国价格事务所长工作会议上,将原国家计委起草的《价格评估鉴定师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提交给大会代表讨论。会后,根据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并于1997年10月7日,以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1790号文,向国家人事部发出《国家计委关于申请建立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函》。这标志着建立价格鉴证师制度正式起步。好事多磨,正当我们紧锣密鼓的开展建立价格鉴证师制度工作时,遇到国家机构改革,国家人事部要与国家劳动部合并,成立国家劳动人事部,使该项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经原国家计委、原国家人事部、原国家劳动人事部有关司局和原国家计委华联价格事务所的同志共同不懈努力,于1999年6月17日,人事部、国家计委以人发【1999】66号文,发出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从1996年4月,在国家计委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价格事务工作会议上,提出价格鉴证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规范管理问题,到2000年8月24日,国家计委办公厅公布首批3632名价格鉴证师名单,共经历了四年零四个月,价格鉴证师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价格鉴证人员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三、价格鉴证师名称的来历
1、价格鉴证人员名称“五花八门”
      我国的价格鉴证事业的发展,走的是一条“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改革开放前,由于99%以上的商品价格是政府定价,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涉案物品遇到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情形,都是司法机关提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产品的价格,供司法部门办理案件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大量的商品价格放开,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价格由市场根据供求状况形成。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济开始活跃,人口流动增大,社会矛盾和经济矛盾增多,经济纠纷时有发生,也产生了一些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司法案件也越来越多,价格不明和价格争议的情形也越来越多。因此,司法部门提请价格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服务的事情也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价格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地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纷纷成立专门机构,为司法机关服务。
2、价格评估鉴定师
      2000年前,全国从事价格鉴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名称“五花八门”。机构方面,有叫“价格事务所”的,有叫“价格鉴证事务所”的,有叫“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事务所”的,也有叫“涉案财务价格评估事务所”的,等等。在人员方面,有叫“赃物估价人员”,有叫“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有叫“价格鉴定人员”,有叫“价格鉴定评估人员”等等。在价格鉴证师制度建立之前,从国家层面上看,价格鉴证人员名称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涉案财物价格评估人员”,第二阶段是“价格评估鉴定人员”,第三阶段是“价格鉴证人员”。那么,“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师”的名称是怎么产生的呢?这就不能不说说时任国家劳动人事部专业技术职称司的刘宝英司长。我们系统长期以来,都叫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1997年9月16日,原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就称,“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计价费【1997】1662号《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但是,在司法领域,他们把我们的工作都称之为司法价格鉴定,有些地方又称“价格鉴定人员”。因此,我们在1997年3月第一次全国价格事务所长工作会议上,提交的是《价格评估鉴定师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后来向国家人事部报的也是建立价格评估鉴定师制度。
3、价格鉴证师
       在建立价格鉴证师过程中,我们和人事部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到天津、云南、河南、北京等多个地方调研。通过沟通和实地调研,刘宝英司长对人员的名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刘司长认为:
     一是我们的工作虽然是做涉案物品价格评估,这与社会上房地产、土地、国有资产的价格评估还是有本质的不同。社会上的价格评估是一项经济活动,工作性质是咨询性质,评估出的价格是专家意见,最后决定价格的还是产权所有者和接受者。而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属于司法价格鉴定,其结论涉及到罪与非罪。罪刑相适应的这一民法的重要原则,涉及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叫价格评估师不能反映这一工作性质;
    二是你们的工作,不仅是接受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物价、海关、边防、监察等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纪检、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纠纷财物等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鉴定。而且还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国家机关和各类市场主体提出的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和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认证。向委托方提供价格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和价格预测,为部门行业和企业的调定价提供前期可行性研究咨询。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进行价格监督检查,代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进行收费许可证审验发放、协助组织调定价听证会等政府价格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委托,对生产、流通领域的财产进行非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叫价格评估师不能体现你们的业务内涵;
     三是我们在国外考察时发现在有和你们工作比较相似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的专业技术名称是“鉴证士”,也可翻译成“鉴证师”;
     四是从技术层面上看,我们已经批准建立了“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两项评估师制度,还有几个部委要建立估价师制度。我们认为,同一种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不宜太多,如果每一个相关部委都设立一个估价师技术职务,将会对整个估价师行业的管理带来混乱。因此,目前不宜再批准建立新的“估价师”制度。
     鉴于以上四点,刘宝英司长建议我们考虑是否将“价格评估鉴定师”改成“价格鉴证师”。这样既能比较全面的反映你们工作的内涵,也从文字上避开了“价格评估”。
刘宝英司长的建议得到了全国价格系统各级领导和同志们的认同,我们按照刘司长的意见,于1997年10月7日,原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7】1790号文,重新向人事部发出《国家计委关于申请建立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函》。
4、价格鉴证是舶来词
      我认为“价格鉴证”是一个舶来词,引入我国应该是刘宝英司长。在1997年以前,基本看不见有人用过“价格鉴证”这个术语。1997年以后,“价格鉴证”开始多次出现在我们政府文件和大家的文章里。1998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后来国务院把各类会计、审计、价格评估、司法鉴定、咨询等经济领域的服务行业统称为“经济鉴证”类,并写进相关文件。“价格鉴证”这个词在我国的应用有其社会的必然性,也有很大的偶然性。过去听有人说“价格鉴证”一词是价格认证系统的某领导根据认证的工作性质和事业发展归纳总结的,这不是历史事实。

四、建立价格鉴证师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当初国家计委与人事部建立价格鉴证师制度,顶层设计者的初心想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的:
1、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价格鉴证工作比一般价格评估工作的政治性、权威性、保密性和公益性要求要高,因此对价格鉴证人员的素质要求必须更高,一般社会价格评估人员不能从事这项工作。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保证价格鉴证工作的客观、公正,实行市场准入控制势在必行,并对价格鉴证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条对此都做了专门的规定。
2、统一全国价格鉴证人员执业名称
      过去干这项工作的专职人员的名称五花八门,各地都不一样。通过建立价格鉴证师制度,使全国从事价格鉴证人员的执业名称得到统一。
3、明确价格鉴证师的法定职能
      当年经济鉴证类各项业务纷乱繁杂,市场竞争激烈无序。乱管、乱办、乱执业、乱收费现象尤为突出。有关部委根据自己的行政权限,画地为牢,为本系统的经济鉴证类机构规定法定业务。价格鉴证行业起步较晚,在杂乱无序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传统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受到其他估价行业的不良竞争。价格鉴证机构为了生存,也参与到无序竞争中去,开始在社会上做其他评估业务。为了扭转这样的局面,通过建立市场准入的价格鉴证师制度,确定价格鉴证师的法定业务,规范价格鉴证行业行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第二十条规定:“价格鉴证师根据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需要,接受委托,执行相应业务”。
由此,可以得知,价格鉴证师的法定职能就是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和评估。
4、提高价格鉴证的准入门槛
    我们对价格鉴证师的报考条件做了比较高的要求。《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六年。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价格鉴证师的报考门槛是非常高的。当然,这也从另一方面限制和影响了价格鉴证师队伍的发展和壮大,使价格鉴证师队伍远远少于资产、房地产、土地等评估师队伍。
5、注重国家和地方联动
     发挥国家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第十二条规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同意,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授权部门统一办理注册手续”。因此,在价格鉴证师管理上,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国家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6、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的权威性和福利待遇
      价格鉴证工作比较特殊,始终处在矛盾焦点的位置,工作人员的压力特别大。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价格鉴定的结论是司法部门判案的依据,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定团结。价格鉴证物品种类繁多,标的的情形又千变万化,遇到一些特殊案件、疑难案件,价格鉴证人员都要付出极大的努力。价格鉴证工作绝大部分都在基层,基层物价部门的人员少,条件差,承担的任务重,责任也大。但他们的升迁空间非常小,工资福利待遇也比较差。为了解决价格鉴证师的权威性、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为经济师”。

五、价格鉴证师的职能
      很多同志认为,价格鉴证师是价格方面的“全科医生”,可以包打天下,包括房地产、土地、国有资产等所有的估价业务我们都能做,不需要其他的资质、资格。这样的观点,我们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我们至少可以说是不全面的、片面的。这是“屁股指挥脑袋”的说法,其政策依据是不充分的,至少价格鉴证师顶层设计者的初心不是这样的。价格鉴证从一开始,就和经济领域的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价格评估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性质不同。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9】92号文,印发《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2000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以国办发【2000】51号文,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开始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进行清理整顿,要求脱钩改制,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实行人员脱钩、财务脱钩、业务脱钩、名称脱钩。价格鉴证行业列入脱钩的范围。经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调查研究,价格鉴证行业与其他经济鉴证类开展业务的性质有很大差别。清理领导小组组长项怀诚同志在给温家宝总理、李岚清副总理的报告中指出:价格鉴证行业,主要从事司法机关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这项工作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因此,对价格鉴证机构的权威性要求很高,目前,一般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还难以取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认同。国务院清整办,在《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中,专门对价格鉴证工作的基本特性进行了描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与一般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业务有所不同。其中说了四点不同:
第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主要来源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仲裁、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其严肃性、客观性要求高于一般资产和价格评估。
第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在程序上,实行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对下级价格鉴证机构的鉴证结果裁定制度。每个行政区只设一个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直接指导。
第三,价格鉴证机构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保证司法和执法行动的正常运行,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第四,许多价格鉴证业务,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问题,鉴于其特定性质,政治性和保密性要求高。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对价格鉴证师的职能应该有了一般认识,价格鉴证师比一般价格评估师的要求要高,包括政治性、权威性、保密性和公益性。
关于价格鉴证师的职能,1999年6月17日,人事部、国家纪委以人发【1999】66号文印发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非常明确。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价格鉴证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第三条规定: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价格鉴证师的具体工作是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涉案。在涉案领域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由价格鉴证师来做,没有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的其他评估师是没有资格在涉案领域做价格评估业务的。而价格鉴证师到非涉案领域做其他价格评估业务也是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的。第二是全能。价格鉴证师在涉案领域开展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工作,就是“全科医生”,包打天下,不需要取得其他评估资质资格。
     以上是在价格鉴证师制度建立时,对价格鉴证师职能的顶层设计,讲的是价格鉴证师的历史和当初。后来随着行政审批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很多情况发生了变化,过去的涉案和非涉案这条界线不断被突破,其他评估师开始进入到涉案领域做价格评估业务,价格鉴证师也进入到非涉案领域做价格评估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价格鉴证行业在转变管理方式、取消行政许可的同时,没有及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使价格鉴证工作面临极大的困难。特别是当时的中国价格协会在没有充分准备,没有应对策略时,积极主动要求和国家发改委脱钩,使全国价格评估鉴证行业面临管理和政策空档,价格鉴证师没有进入国家的职业资格目录和国家职业大典,这是当前价格鉴证师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
     值得庆幸的是,中国价格协会及时换届,协会新一届领导班子开拓进取,努力工作,开创新理念,擘画新征程,积极与国家发改委、社保部、民政部、国务院党工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沟通协调,并取得较大成效。我们有理由相信并期待,在中国价格协会和全国价格鉴证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价格鉴证师队伍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更加壮大、更加辉煌。全国价格鉴证行业发展的更高、更快、更好。
 

网站首页 | 机构简介 | 新闻动态 | 价格鉴定 | 交通事故鉴定 | 机动车性能 | 法医鉴定 | 工程造价 | 涉保鉴定 | 投诉建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2-2015 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 版权所有 电子邮箱:53851917@qq.com 技术支持:娄底市扬帆起航科技公司(刘:13034815878) 备案号:湘ICP备16003395号-1 建议使用1400×900以上的分辨率浏览